政策 | 中国加强对美国采取反制措施

来源: 道琼斯风险合规 作者:Dow Jones 2025-04-10 10:42:58

2025年4月9日,中国加强对特朗普(Trump)新关税政策的反制措施。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由34%提高至84%。

  

中国商务部将12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禁止向其出口可能具有军事用途的物项。

  

中国商务部将6家美国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禁止这些公司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以及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中国商务部还表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美国最新的关税措施提出申诉。

  

与此同时,2025年4月9日,特朗普在社交媒体平台Truth Social宣布再次提高对中国商品的关税,将税率提高至125%;并暂停90天实施对其他国家的“对等关税”;但是,美国对所有进口产品征收 10% 的全球基准税将继续有效。
 

1、调整关税税率至8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

  

2025年4月8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的税率由34%提高至84%。美方升级对华关税的做法是错上加错,严重侵犯中国正当权益,严重损害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提高至84%。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文件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2、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美国光子公司等12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见附件),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向上述12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正式实施。

  

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5年4月9日)

 

商务部

2025年4月9日

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2025年4月9日)

  1. 美国光子公司(American Photonics)

  2. 诺沃特公司(Novotech, Inc.)

  3. 埃科达因公司(Echodyne)

  4. 马文工程公司(Marvin Engeering Company, Inc.)

  5. 埃克索维拉公司(Exovera)

  6. 特励达·布朗工程公司(Teledyne Brown Engineering,  Inc.)

  7. BRINC无人机公司(BRINC Drones, Inc.)

  8. 赛尼克斯公司(SYNEXXUS, Inc.)

  9. 火风暴实验室公司(Firestorm Labs, Inc.)

  10. 奎托斯无人机系统公司(Kratos Unmanned Aerial Systems, Inc.)

  11. 多莫战术通信公司(Domo Tactical Communications)

  12. 英斯图公司(Insitu, Inc.) 

3、不可靠实体清单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将护盾人工智能公司(Shield AI,Inc.)、内华达山脉公司(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赛博勒克斯公司(Cyberlux Corporation)、边缘自治运营公司(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Group W公司(Group W)和哈德森技术公司(Hudson Technologies Co.)等6家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实施。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

  (商务部代章)

  2025年4月9日

4、海关总署发布关税执行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现就上述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情况,确认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

 

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三、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物应当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其中,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应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含货物自境外启运地运输至进境地的启运地、启运时间、运输路线等信息),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

“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对于采用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货物,该时间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时间),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进口企业经自行核实进口货物运输情况,确认有关进口货物符合“在途货物”的规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条(二)的规定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贸易手(账)册(B手册、C手册、E账册、H账册、TH账册、TG账册)项下的进口料件属于原产于美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在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应在专用手(账)册表头的备注栏首位注明“[M]”。加工贸易专用手(账)册项下所有成品不得保税流转。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在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成品,应在其商品项的商品名称首位注明“[M]”,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货物分开商品项备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5、在世贸组织对美国发起诉讼

中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简称“DSU”)第1条和第4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 1994”)第23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简称“海关估价协定”)第19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SCM协定”)第4条和第30条,就美国所谓的“对等关税”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对美国追加起诉。

  

起诉的法律依据如下: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因为涉案措施未能立即且无条件地将美国在对原产于其他成员领土的产品进口征收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种类的关税和费用方面给予的“优势、优惠、特权或豁免”扩展至原产于中国的产品。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一款(a)项和(b)项,因为美国对上述措施中确定的所有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征收额外关税,这些关税超过了GATT 1994附件中美国减让和承诺表中的约束税率,因此未能给予原产于中国且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不低于GATT 1994附件中美国减让和承诺表规定的待遇。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三款(a)项,因为美国没有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涉案措施;《海关估价协定》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八款及其附件一中的相关解释性说明,以及《海关估价协定》总介绍性评注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a)、(b)和(c)项,因为美国将进口产品中“美国内容”的价值排除在附加关税的适用范围之外,未能以交易价值(即货物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并且采用了不合理的海关调整或估价方法。

 

《补充关税措施协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二款,因为美国将进口产品中“美国内容”的价值排除在附加关税的适用范围之外,未能以交易价值(即货物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并且采用了不合理的海关调整或估价方法。进口产品“含量”免于征收附加关税,这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取决于出口表现和国内产品相对于进口产品的使用,提供了《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所定义的补贴。

 

此外,由于上述情况,争议措施似乎直接或间接地抵消或损害了中国根据所引述协定获得的利益。

 

中国保留在磋商过程中以及今后任何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就本案中确定的事项提出补充措施和诉求的权利。

 

注:本文内容来自中国财政部官网、中国商务部官网、世界贸易组织官网。

参考链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4/t20250409_3961684.htm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2号 公布将12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c6b190344a154e6f831e0fdfc190e41e.html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护盾人工智能公司等6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c29bed8111a5406ea44f363694865ac2.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458327/index.html

 

中方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起诉美国(2025年4月8日)

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5_e/dsrfc_08apr25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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