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与深圳唯冠之间的商标纠纷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简单的法律事实之下,多方利益激荡,暗流汹涌。
单纯从法律事实和法律本身来讲,一审判决结果无懈可击:深圳唯冠拥有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据此,苹果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iPad产品,均属违法行为,深圳唯冠不仅可以向苹果索取巨额赔偿,还能禁止苹果在大陆生产和销售以“iPad”为标识的产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审就没有变数。按照法院一审的判决,苹果不仅面临巨额赔偿,而且还极有可能失去热得发烫的大陆平板电脑市场。据此,深圳唯冠对这两个涉案商标向苹果开出了据称是数十亿元人民币的转让价格。苹果在大陆人气超高,拥有数量巨大的粉丝(果粉)。果粉们不愿意失去继续享受苹果的iPad产品的机会,他们甚至认为深圳唯冠是在敲诈苹果,并期望二审出现转机。因此有言论称,二审判决将考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智慧。
笔者认为,无论案件所涉及的巨大经济利益,或时下炙手可热的明星企业,都不动摇法律本身。法庭需要考虑的仅仅是如何维护法律尊严。
翻看美国的历史,上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法院判定柯达侵犯宝丽来专利权,柯达不仅要赔偿宝丽来9.25亿美元,而且还要关闭工厂并召回产品。柯达由此所带来的损失高达30亿美元左右。当时的柯达,正是一个充满创意、活力四射的明星公司,但是美国法院还是通过使其承担巨大的败诉成本,宣示了专利制度的神圣不可侵犯。进而,在专利制度的支持下,美国的高科技产业获得了蓬勃发展。
有待各方展示智慧
苹果在此案件中最大的失误是,没有找到中国商标的实际拥有者。这种失误,对于专业人士来说,简直是不可原谅的。这背后最深层的原因,笔者认为是傲慢。如果苹果对中国有足够的重视,台湾和大陆同时下手,何至如此。
苹果在二审中提出,其与深圳唯冠属于“表见代理”的关系。而表见代理,从其最根本的立法本意上看,是要保护在交易中最弱势、根本无力获取必要信息的一方。在从公共信息渠道都能轻易获知中国商标权属以及相关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前提下,还提出“表见代理”的说法,这无疑让人们认为财大气粗、甚至目前看来无所不能的苹果过于无知。
现在有观点认为,二审判决应降低苹果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代表性观点如下:
“(二审判决)可能的结果有二。第一:法院可以判允许苹果使用iPad商标,但同时判苹果需要支付深圳唯冠商标使用费,当然这一使用费要非常低廉,因为深圳唯冠对商标美誉度没有做出什么贡献,苹果使用之前,人们甚至不知道iPad商标,否则深圳唯冠就得到不正常的利益;第二,由于iPad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法院可以判iPad作为通用产品的描述性商标,注册商标作为通用名称描述性使用,不存在商标侵权。”
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对于上述第一种结果,商标没有强制许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法院根本无权判定允许苹果使用“iPad”商标,更无权确定商标使用费的具体数额。退一步说,就算法院有权确定商标的使用费,“这一使用费要非常低廉”的理由也根本不成立。真如所言的话,为什么苹果在没有将iPad产品推出市场之前,要费尽心力去取得相应商标呢?就算一个从来没有使用过的商标,其标识本身往往也凝结了申请人大量的智力活动,例如,美孚石油为了确定 “EXXOX”商标这几个字母组合,就花费了超过1亿美元。
第二种结果则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iPad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的取得,恰恰是基于对深圳唯冠的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害。
法院坚守法律原则才是最大的审判智慧。真正需要考验的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苹果和深圳唯冠及其债权人的商业智慧。而且,只有在明确的法律制度下,真正的商业智慧才会显现。
全部评论